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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0MB1862171N/2025-00129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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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王某洋)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应急罚〔2025〕74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鑫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案(王某洋) |
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19日6时50分许,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宁夏鑫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宁夏鑫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未在纯化炉传动部位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且纯化车间操作工违规靠近正在运转的机械范围内造成的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王某洋,宁夏鑫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总监,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某洋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342222********4457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2024年度总收入(人民币334338.27元)百分之二十六的罚款,即人民币86927.95元(捌万陆仟玖佰贰拾柒元玖角伍分)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25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8年9月25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2名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3.案件事实认定清楚。4.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正确。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