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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11640100MB1862171N/2025-00131 发布日期:2025-09-28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杨某雄)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杨某雄)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5〕76号

案件名称

宁夏鑫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案(杨某雄)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9日6时50分许,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宁夏鑫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宁夏鑫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未在纯化炉传动部位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且纯化车间操作工违规靠近正在运转的机械范围内造成的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杨某雄,宁夏鑫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主管助理,组织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某雄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640321********151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决定给予2024年度总收入(人民币114053.35元)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8513.34元(贰万捌仟伍佰壹拾叁元叁角肆分)的罚款,并吊销《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宁建安C3(2022)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25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8年9月25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2名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3.案件事实认定清楚。4.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正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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