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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5-00143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宁(银)煤安罚〔2025〕101016号 |
案件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法案 |
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6日至9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对国能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行为1,2025年8月3日21时06分,灵武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3小时内,灵武市白土岗乡和马家滩镇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我局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矿山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宁﹝2025﹞48号)文件要求“当暴雨、洪水等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等可能威胁矿山安全的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立即要求马家滩镇和白土岗乡两个乡镇的7家煤矿立即紧急停产,并撤出井下全部人员,但国能宁夏煤业麦垛山煤矿在21:20分确认接到撤人指令后,2个小时的时间段内,仍然未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8月3日23时23分我局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询实时人员定位,麦垛山煤矿井下仍然有139人未升井,截至8月4日0时17分,井下人员为144人,不减反增)。行为2.主斜井皮带机尾张紧绞车控制开关(MQ-021)停用后,仅对开关隔离手柄进行停电,未闭锁、挂停电牌。行为3.11N采区辅助运输巷Ⅱ段650m、900m两处消防三通缺少支管。行为4.11N0202机巷探放水钻孔未实时监测钻孔水流量。 |
处罚依据 | 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矿山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宁﹝2025﹞48号)文件亦明确规定:“三、精准汛情研判,强化安全预警 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综合采取电话调度、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查看视频、实地巡查等手段,对受极端天气影响的矿山开展常态化抽查检查,确保停产撤人等措施落到实处。对汛期不接电话、不回应、不响应的矿山企业,一律按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查处。”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十二条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麦垛山煤矿对于极端天气的危害性重视程度不足,存在侥幸心理,未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紧急停产撤人的通知和要求,针对该违法事实,决定对麦垛山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为2.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主斜井皮带机尾张紧绞车控制开关(MQ-021)停用后,仅对开关隔离手柄进行停电,未闭锁、挂停电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控制开关停用后,仅对开关隔离手柄进行停电,未闭锁和悬挂停电牌,存在误送电导致设备意外启动的风险。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该行为应被定性为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七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决定对麦垛山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为3.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1N采区辅助运输巷Ⅱ段650m、900m两处消防三通缺少支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消防三通缺少支管,如果巷道发生火灾险情后,不能有效处置,存在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风险。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应被定性为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七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决定对麦垛山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为4.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1N0202机巷探放水钻孔未实时监测钻孔水流量。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五十一条:“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淹面;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实时监测探放水钻孔水流量,能第一时间发现水量突变、水质异常(如含泥沙)或压力异常,可及时避免透水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应被定性为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七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决定对麦垛山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000MA75XF8Q9N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辉 |
处罚结果 | 综上,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3.5万元(壹拾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28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8年10月28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 5.自由裁量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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