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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5-00150 | 发布日期: | 2025-11-11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银川昊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应急罚〔2025〕70号 |
案件名称 | 银川昊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
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5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报请执法的有关内容对银川昊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以下4项问题:1.企业使用2台电熔炉,熔炼铁水铸造零件,属于黑色金属铸造行业分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企业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3.企业使用的电熔炉,有高压配电室,企业未提供持有高压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职工信息。4.企业属于金属冶炼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为2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的判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为3经调查该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决定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为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银川昊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105799949486C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冉祥生 |
处罚结果 | 对银川昊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后,决定合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7000元(贰万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7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8年11月7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4.法律适用正确;5.自由裁量在裁量范围之内。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