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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6-00001 发布日期:2026-01-07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5〕98号 

案件名称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防爆区域使用的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行为1:与第三方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存在免责条款。

行为2:未将发酵罐纳入有限空间管理。

行为3:防爆区域使用的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为4:二期改扩建项目未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施设计。

行为5: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达标。

行为6:(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构成一般事故隐患。

行为6:(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办公区域,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

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3554158993H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陆军

处罚结果

对第1项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第2项作出罚款人民币43000元(肆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第3项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第4项作出罚款人民币6500元(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第5项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第6.(1)项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的行政处罚;第6.(2)项作出罚款人民币32000元(叁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第1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第2、第3、第4、第5、第6.(1)、第6.(2)项违法事实,经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46500元(壹拾肆万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1月4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9年1月4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事实认定基本清楚;

3.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主要事实;                     

4.法律适用正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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