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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6-00027 发布日期:2026-05-06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银)煤安罚〔2026〕101003号 

案件名称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                         

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等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行为1: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

行为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行为3:电气间距不足与防水缺失构成事故隐患。

行为4:未按规程要求落实粉尘防治措施。

行为5:清理作业后未将防护装置恢复成初始状态,导致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行为6:安全设备的使用和敷设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为7: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为8: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 

行政相对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MA75XF8Q9N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辉

处罚结果

对第1项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第2项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第3项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的行政处罚;第4项由生产经营单位对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第5项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第6项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行政处罚;第7项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行政处罚;第8项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针对第4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由你矿对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企业内部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决定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违法事实,经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25000元(贰拾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30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9年4月30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案件承办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3.违法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

4.法律适用正确;

5.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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