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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6-00037 | 发布日期: | 2026-05-13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张某)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银)应急罚〔2026〕28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百川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案 |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11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对宁夏百川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5万吨/年混合烃深加工能源综合利用及环保提升改造项目已处于施工状态。经查,该项目虽然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正在审查中,但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属于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张某作为宁夏百川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29,裁量阶次为B规定: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某 |
行政相对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 132301********861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处罚结果 | 综上,决定对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05月09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9年05月09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 审查意见 | 1. 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案件承办人具有执法资格; 3.违法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 4.法律适用正确; 5.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