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银川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二)吊销有关证照、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三)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
(五)实施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科室应当在执法决定告知和听证前,将拟作出的该执法决定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局务会研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三)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提出明确书面意见。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依据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建议退回,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将书面审核意见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并由政策法规科和承办科室共同研究;复核仍有异议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协调。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