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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5-00154 | 发布日期: | 2025-12-15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灾害应对和应急保障科 |
| 名 称: | 银川发布《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近日,银川市党委、政府印发了《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7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银政发〔2022〕78号)同时废止。
为提高全市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银川市安全稳定,制定本预案。
1总 则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及配合自治区响应要求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1.2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另行规定。
1.3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市、县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市政府组织应对本市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与修订。
(2)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专项处置方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与修订(见附件)。
(3)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级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级部门负责编制与修订。
(4)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基层组织和本单位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是根据响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的现场工作方案、列表、网络图、处置措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指挥体制
市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一般为市级各专项指挥机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成立,对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应明确应急指挥机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2县(市)区层面指挥体制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相邻县(市)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可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各级各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市委指定同志担任。现场指挥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4专家组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咨询论证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突发事件处置主要牵头部门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领域专业人才库,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进行研究和评估,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1)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提升突发事件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辨识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通报。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基层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3)重要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输送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控制度;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完善和建设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
3.2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研判。
3.3预警
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馈接收结果,并做好应急准备。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四级预警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加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准备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一级、二级预警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三级、四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危害,视情采取以下措施: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责任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加强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应采取的特定措施或者避免、减轻危害的建议;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一级、二级预警采取的响应措施要有刚性约束,坚决落实生命至上、避险为要原则,紧急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会商研判,果断采取“五停一休”(停工、停产、停业、停课、停运、休市)和人员提前转移避险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并进行动态发布。突发事件风险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市、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社会安全事件预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1)先期处置。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同时向公安、消防、医疗、应急等专业救援单位求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积极开展防疫(病)知识宣传,做好个人防护、卫生防疫等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迅速派出有关负责人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事发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市委和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外,还应依法有效做好应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已发生或者确认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时,接到报告的各级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预案、各自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危害。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调调动辖区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先期处置的主要措施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事发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者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2)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业务培训、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现场救援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现场处置联络员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要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互用,全面提升应急综合指挥的协同作战能力。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有关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公安、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激励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信息保障。
4.2分级响应
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市级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4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市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县(市)区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和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决定,启动市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决定。Ⅰ级、Ⅱ级响应由市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市、县(市)区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4.4处置措施
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在市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办法》规定和应急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涉事地方和部门(单位)要落实突发事件舆论引导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首要责任,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
4.6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安置救助、征用补偿、抚慰抚恤、保险理赔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当按程序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调查与评估
对于一般及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调查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银川市统筹指导、属地政府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1)市、县政府应当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器材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2)应急管理、公安、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人社、文化旅游广电、卫健、城市管理、林草和园林管理、网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4)各地各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志愿者等应急救援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训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
6.2资金保障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6.3物资保障
(1)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市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粮储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应急物资、救援器材、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工作。发改委、工信、财政局、粮储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市、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短储和供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科技保障
(1)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结合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的应急指挥平台,一体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高空卫士、智慧应急、远程调度指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6.5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兰州铁路局集团公司银川办事处、民航宁夏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银川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紧急运输能力。
(2)电力保障。市发改委、国网银川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抢修恢复供电。
(3)通信保障。市数据局、文化旅游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电信、联通、移动等网络运营商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确保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公共设施保障。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油、气、水、暖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结合实际利用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功能区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5)法治保障。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承担应对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的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深入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资源调查、案例分析。
7.2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7.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协调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要调整的;
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5宣传与培训
(1)本预案实施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7.6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突发事件信息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置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