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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8645/2022-0013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成文日期:2022-11-11
责任部门:执法一大队 发布日期:2022-11-17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2022-2023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2022-2023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各执法大队:

现将《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2022-2023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予以印发 ,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2022-2023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做好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2022-2023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落实各项攻坚措施,确保完成自治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打造绿色生态宝地,建设美丽新宁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在全市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大气污染防控,努力减少污染天气,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现成立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宁龙  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局长

副组长:朱  军  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副局长

        李承强  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副局长

成  员:宋  鹏  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一大队队长

陈跃伟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二大队队长

刘森达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三大队队长

马文成  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刘  钰  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周  伟  西夏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陈  锋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张  昊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赵  鹏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一大队。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督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餐饮油烟管控。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组织、协调辖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对各辖区范围内餐饮经营业户进行摸排,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责任部门: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

(二)加强秸秆等废弃物禁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秋冬季秸秆等废弃物禁烧工作的通知》,对重点区域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全面消除焚烧隐患。(责任部门: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 )

(三)加大烟花爆竹监管力度。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以固定销售点为中心,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协助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管理,特别是加强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严格按照确定的区域、时限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责任部门: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 )

(四)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加强渣土运输中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管,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不冲洗、不遮盖、不密闭、洒漏、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 )

(五)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力度。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巡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落实情况,做到“六个百分百”(现场围挡率、路面硬化率、扬尘处理洒水率、沙土覆盖率、驶离工程车冲洗率、暂不建设场地绿化率)。 (责任部门:市局执法二、三大队 )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要提高认识,要切实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分工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迅速展开行动,抓好落实工作。

加强执法全力攻坚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

加大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执法力量的投入。根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要建立工作清单制度,梳理各类难点顽疾,逐一制订解决措施,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时限,确保各项任务的有序推进。

)强化监督,严肃纪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对防治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各有关责任单位确定一名具体工作负责联系人,每月25日前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局执法一大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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