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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12-0110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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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2-02-0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12-02-07 |
名 称: |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
银川市各相关部门、各辖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宁财综[2012]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关于取消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报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区涉及企业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我区涉及企业的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建筑材料检验费(建筑检验费)由于收费主体是企业,且已经市场化,经向财政部汇报同意,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市、县(区)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金额上缴国库。
四、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为体现对转制科研院所支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建筑材料检验费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资金暂纳入财政专户,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六、各市、县(区)不得自行出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执行。凡未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单位、个人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
收费项目 |
出台的文件 |
1 |
超限运输车辆货物卸、装载、保管和行驶公路赔(补)偿 |
宁交通[2004]87号、宁价费发 [2005]130号 |
2 |
预防性体检费 |
宁价费发[2005]169号 |
3 |
环境检测服务费 |
宁价费发[2004]54号 |
4 |
建筑市场管理费 |
宁价费发[1999]95号、宁价费发 [2002]134号 |
5 |
消防安全培训费 |
宁价费发[2007]60号 |
6 |
《商品房买卖合同》工本费 |
宁价费发[2001]235号、宁财综发[2001]256号 |
7 |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 |
宁价费发[1999]155号 |
8 |
迎闫公路治沙费 |
宁价费发[2002]90号 |
9 |
公路工程考试费(舍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 |
宁财综函[2007]71号、质检综字 [2007]4号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