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有关单位、市会计核算中心:
随着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全面展开,直接支付的比例逐年提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环节,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并准确及时入账,经研究决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纳入集中核算的有关单位,在支付中心办理完直接支付业务后,所有与账务核算相关的原始单据审核完毕后直接退还各相关单位,由各单位自行向银川市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包括银行回单)。
二、针对全额付款的直接支付业务,单位不再提供相关复印件,审核中涉及到按进度付款的相关业务,单位在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业务时,还需提供相关复印件。
三、由于财政一体化系统升级,财政不再统一打印工资表,各工资统发单位如有需要,可在本单位系统中自行打印工资表,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进行账务处理。
四、根据银财发〔2008〕180号文件规定,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相关人员必须是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案的录入员或审核员。
银川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