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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1-0002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1-04-28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4-28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中建旗瑞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宁夏银川医药批发市场3-3-347

法定代表人:沈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Y55W78

我局根据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贺兰山岩画管理处供应商违规中标问题的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成立财政检查组,自2021329开始对贺兰山银川世界岩画馆周边绿化生态景观修复提升项目--硬质景观工程(招标编号:NXRB2020011)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现检查已终结

一、事实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0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项目经理张×、安全员王××、质量员张×、资料员李××、材料员张×、施工员李××的社会保险证明与事实不符。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项目的招标资料当事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审计局转来的资料我局财政检查资料。

二、法律依据

《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三、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中标后,能积极按照合同履约(本项目已于20206月完成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传染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工程任务,且验收全部合格,实属不易。在检查组检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而且未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根据以上事实,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7300元(大写:柒仟叁佰元整);

2.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承诺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依法参与。

以上罚款73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集中户,并将进账单送至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开具财政票据。

开户行:宁夏银行营业部

收款户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集中户

账号:100010188900044642

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联系电话:0951-6888836

   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




银川市财政局           

20214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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