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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21-0005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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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3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直各部门(单位),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银川市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9〕2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了《银川市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银川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是指银川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县(市)区财政、各预算部门(单位)的整体预算绩效、项目支出预算绩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进行评价形成的结论和意见。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应该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绩效奖惩与问责相结合的原则,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下简称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支出政策出台、项目立项审批、公共资源分配、预算调整调剂、支出结构优化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提出修正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考核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必须严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中涉及审核定级事项的实行百分制。
第二章 反馈与整改
第十条 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书面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被评价部门(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书面反馈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评价结论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和主管部门。被评价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反映的问题,通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完善制度办法、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等具体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和主管部门对被评价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章 报告与公开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公开。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应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财政部门可选取部分重大项目,连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一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公开和下达。各部门(单位)要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绩效目标之日起二十日内,随同部门预算主动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年度决算向同级政府、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部门所有项目绩效自评要随同部门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并在财政批复部门决算之日起二十日内,随同部门决算主动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在对县(市)区的财政预算绩效评价、转移支付类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通报的同时,抄送县(市)区政府。
第四章 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或支出项目库、预算调整、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应用贯穿财政预算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应用按照效率与效益并重、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支出需求;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的政策和项目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应用。各部门依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对于拟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项目立项(含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均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政策出台和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出台政策、申请资金的必备条件。
财政审核定级分为:“可行,予以安排资金”(评估得分≥90分);“待完善,修改后重新申报”(70分≤评估得分<90分);“不可行,不予安排资金”(评估得分<70分)。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结果应用。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与年初部门预算审核同步进行,审核结果应用于项目可否入库、可否纳入年度预算编审流程以及预算资金分配额度的确定。
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须经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复审。对绩效目标编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部门限期整改后再上报,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财政项目库,进入下一阶段的预算编制。
财政审核定级分为:“优”(审核得分≥90分);“良”(80分≤审核得分<90分);“中”(60分≤审核得分<80分);“差”(审核得分<60分)。审核定级为“中”的,同一项目按不低于本年预算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审核定级为“差”的,原则上同一支出内容不再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的结果应用。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同步监控绩效目标的动态变化,对前期论证不充分、绩效目标不明确、项目预算执行率低、存在风险隐患的项目,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项目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纠正、调整或收回;对整改不力或效果不明显的,调减或停止同一项目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事后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
1.部门评价项目。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上年度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并对自评结果负责。所有项目自评随同部门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部门绩效自评情况提出部门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调整建议。
2.财政评价项目。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应于预算编制“二上”阶段完成并出具评价报告。预算编制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重点项目下一年度预算调整建议。
上述评价按照财政最终审核结果进行应用。财政审核定级分为:“优”(审核得分≥90分);“良”(80分≤审核得分<90分);“中”(60分≤审核得分<80分);“差”(审核得分<60分)。审核定级为“中”的,同一项目按不低于本年预算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审核定级为“差”的,原则上同一支出内容不再安排下年度预算。
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部门上一年度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控制数紧密结合,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位(评价分值定级同项目评价),分别按照0%、1%、3%、5%的比例对部门项目预算支出总控制数进行扣减。
第五章 绩效管理综合考核
第二十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考核纳入市绩效考评体系,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将开展的各类型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上报市绩效考评办,作为评价预算部门工作效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控制数的调整紧密结合,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位(评价分值定级同项目评价),分别按照0%、1%、3%、5%的比例对部门预算控制数(项目支出)进行扣减。
第二十八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将启动约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中工作约谈。同时加强绩效跟踪和再评价工作,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评价结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绩效评价结果反馈
2. 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
附件1: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
评价事项: 项目编号:
评价组织机构 | 项目主管部门 | |||
项目单位名称 | 项目起止时间 | |||
评价机构 | 评价时间 | |||
评价分值 | 评价等级 | |||
评价主要内容 | ||||
主要绩效情况 |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
整改建议 |
附件2:
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
项目(单位) | 项目编号 (对应结果反馈)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整改情况 | (请逐条对照《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中的整改建议填写) | |||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