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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967/2022-0006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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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17 |
责任部门: |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2-08-17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制工作的通知 |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全区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制工作的通知》(宁财便函〔2022〕115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已于2020年实现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拟于2022年9月10日起逐步在全区推行。市本级各预算单位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负责采购监管的科室不再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二、特殊性的政府采购计划
(一)预算资金方面。市本级各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属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或多年期错茬性项目等涉及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需经相关资金科室审核。
(二)资产配置方面。市本级各预算单位采购涉及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时,要经资产管理科室审核,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开展在线审核。
(三)其他事项。上述两类特殊性的政府采购计划仅限资金科室或资产管理科室审核,负责采购监管的科室不再审核;除上述两类特殊性的政府采购计划外,对其他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非人为等主观原因)急需开展的未公开采购意向或不足30天公开采购意向的政府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选择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或不面向中小企业预算预留的政府采购项目等情形,负责采购监管的科室均不再审核;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等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应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银川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电话:6888836、688934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