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财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3-0005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3-05-22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23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 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 银川市人社局 关于对《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银川市财政局 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 银川市人社局 关于对《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银川市本级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20〕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后,针对市直机关在执行培训费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培训管理,根据《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财行〔2019〕31号)政策精神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3号)规定,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人社局于2020年10月印发《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办法》细化了政策规定,引导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坚持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规范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合理控制经费支出总额,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对市直机关培训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和规范作用。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培训计划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具体是:

(一)计划管理方面。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市本级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需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同时,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二)开支范围和标准方面。培训费(不含师资费)实行分类、分区内外综合定额标准管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具体而言:区外一类、二类、三类培训费标准分别调整为760元/人天、650元/人天、550元/人天,区内一类、二类、三类培训费标准分别调整为600元/人天、500元/人天、450元/人天。30天以内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区内培训报道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半天。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定,进一步明确各职务(职级)授课人员及其他授课人员师资费标准。科级及以下职务或主任科员级的,每小时不超过300元;处级或各级调研员的,每小时不超过500元;厅级或一、二级巡视员的,每小时不超过1000元;副省(副部)级及以上的,每小时不超过1500元。其他授课人员,每小时不超过300元。

(三)培训组织方面。社会机构举办的收费性培训,除上级机关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通知必须参加外,银川市本级各单位一律不得派行政人员(或管理岗位人员)参加。

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参加与其业务技术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培训,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参加,举办方收取的培训费(含食宿)可凭票据实报销。若举办方明确食宿自理的,住宿费、伙食费则按照《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四)报销结算方面。新增临时性培训费用报销,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的,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培训文件规定不收培训费且食宿自理的,伙食费可按照《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定额补助报销,住宿费可按照《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凭据报销。

附件: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党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财发〔2020〕111号)

银川市财政局                         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522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