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财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3-0016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3-11-06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11-09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18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463号)等。

二、范围及内容

(一)自查自纠范围。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统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对2022年以来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含零星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自查自纠内容。本次自查自纠主要围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1.支付主体是否合规:如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是否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是否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

2.支付人员是否合规:如是否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如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代理机构人员等)支付劳务报酬;是否对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等;

3.支付标准是否合规:如是否按照评审专家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为开始至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为结束计算劳务报酬;是否将就餐、休息时间纳入劳务报酬计算时间;是否对按照其他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支付等;

4.支付流程是否合规:如是否在评审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是否通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支付劳务报酬;是否通过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需注明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专家姓名、支付总额、收款账号等信息)并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后支付劳务报酬等。

5.其他方面:如是否存在由社会代理机构前期垫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后期再由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情形;是否存在评审专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得更多劳务报酬、索要超额报酬的情形;是否对已经支付但后期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未予收回的情形;是否存在评审专家对有义务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项时要求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形等。

三、工作要求

(一)报送要求。市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23年12月10日前由各预算单位形成自查自纠报告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文件上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预算单位)”模块予以上报。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要明确到采购人、采购项目及具体问题情形,对发现的其他涉及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请一并予以报送。

(二)系统记录。自2024年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个评审项目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模块(以下简称“系统”)核对拟支付劳务报酬的评审专家人员信息、记录评审项目的具体评审时间及支付金额等,并在实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后在系统记录实际支付时间,并将支付凭证上传。系统将实时记录并提醒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

(三)线索征集。从2023年11月20日起至12月20日,面向社会征集关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问题线索以及相关意见建议。评审专家和社会公众如掌握相关问题线索,可以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网”“线索征集”栏目予以反映。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表


                                                银川市财政局

                                                20231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