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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00100858967/2025-0018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细则》的通知 | ||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水平,提升财政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财政部《政府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银川市财政局2025年第19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银川市财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细则》。
附件:《银川市财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细则》
银川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2日
银川市财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水平,提升财政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财政部《政府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按照集中评审与分散评审结合的原则进行,本细则所称集中评审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限额以上项目评审,限额以下项目的评审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分散评审。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授权银川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对项目结算评审业务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开展业务。
第二章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政府投资计划及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一)其他。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四章 集中评审项目原则及限额
第八条市本级批复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市本级批复交辖区实施的项目由辖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辖区政府部门批复组织实施的项目由辖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九条送审项目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建设方案)或部门预算批复建设内容整体报送,原则上不得化整为零分项报送。补报、漏报项目经审核中心核实,财政分管副局长批准后由原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条工程变更及新增工程管理金额及签署流程应由项目主管单位通过制订内控制度来约束,工程变更资料还应包含各方确认的工程联系单、影像、图纸等附件,项目建设内容较批复内容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原批复单位调整批复。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送财政部门集中评审,送审项目名称应与批复项目名称一致;项目结算送审值超过400万元的报财政部门集中评审,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结算送审值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审,评审费用在工程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送审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工程费用的1.1倍,〔即送审结算值≤批复概算工程费X1.1〕,审定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工程费(含工程预备费);如审定结算金额超过批复工程费(含工程预备费),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调整批复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审定结算金额原则上不超出预算安排资金,超出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四条养护期在一年以上的绿化项目,分标段招标的土建工程可先行送审,绿化工程待养护期结束后送审,概算控制按照批复分别对土建和绿化项目进行核算。建设养护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超过合同约定费用按管护费用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养护费用提前结算,签订补充协议,扣除缺失养护期费用。
绿化工程结算评审中苗木数量以现场勘查为准,如超过合同约定养护期时间较长,以现场勘查和竣工验收移交单数量作为评审依据。苗木移植费用不得超过新栽植费用,按照有移植价值并成活率高的原则进行移植评审。
第十五条委托评审超过一年以上不能定案的项目,经充分协商仍无法定案后,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具备条件后再申报评审。
第十六条涉及基本民生、中央及自治区、银川市确定的重点项目、政府偿债等需要应急评审项目,经建设单位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急评审的原因并提供依据,审核中心审核,财政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评审。
(一)政府采购的设备、软件、服务项目。
若此类项目中工程费用在400万以上的,项目整体报财政部门评审;工程项目费用在400万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审。
(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数量明确,实施内容没有变化,且已按合同数量完成并验收合格的项目。
(三)财政补贴类项目,对直接补贴给企业财政补贴资金不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项目。
(四)涉密项目。
第五章 评审项目送审流程
第十八条送审单位填写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函及其附表(一式一份),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审批。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科室审核资金来源、概算执行等,分管副局长批准转审核中心。
第二十条审核中心对送审函进行审核,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待资料完善后重新报审。
第二十一条送审资料审批通过后,审核中心通知送审单位报送工程结算资料。
第六章 项目结算评审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算评审各阶段内容:
(一)评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交换评审意见;
6.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7.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三)评审完成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七章 项目评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保密项目的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项目评审复查稽核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设立“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八章 项目结算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质量控制
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做重点说明。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按照审核中心制定的标准化模板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作为评审的成果性文件,用于申请拨付资金、支付工程款、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定案表是各方对评审结论的确认依据,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评审机构签署。
审核中心对报告进行复核检查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主任、分管局长签署审批单。审核中心依据审批单签发结算评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评审机构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审报告作为结算评审结论通知单的附件共同装订。
第三十条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正文包含: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三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
5.评审结论:项目评审结果应按本细则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对审定后项目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评审报告应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特殊工艺、特殊评审方法,应做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对项目建成后综合效益作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应在评审报告加盖执业章并签字确认。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宜与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最终签署工程评审定案表日期一致。
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重要文件资料;
2.项目法人变更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评审报告一式六份,其中送审单位二份,中标企业一份,评审机构一份,财政部门一份,档案馆存档一份。存在项目管理单位的可增加一份。
第九章 评审资料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评审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重要资料应提供原件。项目名称应清晰规范,单项、单位、子项工程结构清晰准确。送审金额准确,与结算汇总金额一致,不得重复、遗漏。
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的项目,项目变更签证及相关文件等资料须经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评审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等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工作底稿,初审意见,复核(审)意见,相关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按归档要求将评审档案资料整理移交审核中心,审核中心集中移交银川市档案馆;图纸等重要资料原件由评审机构返回送审单位。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项目评审管理
第三十六条评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及政府投资评审业务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核中心对评审业务履行管理职责,对委托项目进行抽检,对存在重大变更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检;项目评审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项目相关单位集体讨论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委托评审时限从下达项目委托通知书开始,至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初审征求意见稿止。
第三十九条为防止政府投资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风险,规范项目工程变更及新增工程等结算原则,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投标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调整原则:标内价格保持不变,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增减时,发承包双方可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综合单价,并下浮后确定变更的综合单价。
2.控制价出现严重编制错误,结算时应澄清修正错误,结算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3.应招标未招标项目结算方式,房屋建筑类下浮5%,其他工程下浮10%。
4.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变更新组价部分及新增工程按照专业类别下浮5%(或10%)(房屋建筑类下浮5%,其他工程下浮10%)。
如合同未对以上结算原则做出约定,评审时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四十条评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集中评审费用列入当年预算由财政部门支付,评审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或中标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章 项目评审中各部门职责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政府投资评审业务,指导政府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下达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四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工作中职责
(一)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的报送结算金额和资料进行初步核查,确保汇总与结算明细相符,不得重复或漏报,防止高估冒算;对报送工程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四)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协调各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保障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组织相关单位一起勘查现场,并在现场工程量勘察测量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进行必要的检查,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六)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报告办理竣工决(结)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评审限额以下项目评审结论负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各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投资问题,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给建设单位下达警示函。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财政投资委托评审管理办法》(银财发〔2013〕51号)、《银川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操作规程》(银财发〔2013〕65号),《银川市财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银财发〔202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流程图
2.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函
3.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核表
4.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登记表
5.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评审资料送审清单
6.项目送审值汇总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