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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9-00136 发布日期:2019-08-30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77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村医养老政策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77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村医养老政策的提案》的答复

银川人社局:

银川市政协委员徐永豪、张芳、杨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村医养老政策的提案》,根据银川市政协提案答复流程,现将我局对该提案的协办意见回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银川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服务乡村居民,银川市出台了一系列村医扶持政策,目前主要有:一是经市、县(区)卫计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村医,按照其职业医师资格每月给予500元——1200元的生活补助标准;二是财政按照村卫生室服务人口给予村医人均22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三是给予村卫生室一定公用经费补助;四是村医每年可享受502元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财政补助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补助,同时60岁以上村医可享受每月240元的基本城乡居民养老金财政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还予以缴费补,这些扶持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村医收入的提高。同时各地村医作为个体行医人员,还可以通过为城乡居民提供中草药、推拿、针灸、理疗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提高其收入。

根据自治区《关于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实施民生工程和民生政策的意见》中“市县出台的民生政策标准和范围无依据不得高于自治区标准和范围。地区标准均应报上级备案或批准,由该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其中,重大事项须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批”的文件精神,我局建议对于村医补助政策应严格按照现有扶持政策执行,按照自治区“市县出台的民生政策标准和范围无依据不得高于自治区标准和范围”的要求,银川市不再新增加财政补助政策,使改善民生的力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联系人及电话:张红宇     688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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