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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21-00091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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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名 称: | (转发)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