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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3-00145 发布日期:2023-10-20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方洁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35K03J

法定代表人冯洁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南侧长城花园西区2号楼1208室

电话:13895636262

根据银川市财政局文件《银川市财政局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川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24日对你公司2022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对你公司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协议内容不规范

2022年,你公司委托代理业务共计15家企业,其中3家企业签订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12家企业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且合同内容不完整,缺少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规定。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尚未签订书面协议的立即补签,依法依规补充完善协议应当明确的条款内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未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未获得房屋租赁发票

2022年,你公司未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未获得房屋租赁发票。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资料:...(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证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整改,及时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索取房屋租赁发票。  

三、费用报销无审核单,且原始单据未审核签字

你公司2019-9-1#凭证,周方报销“管理费用-办公费”、“财务费用-手续费”,无费用报销申请单据,原始单据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2019-9-2#凭证,周方报销“管理费用-差旅费、交通费”,无费用报销申请单据,原始单据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2019年-2022年所有记账凭证仅有制单人签字,均无相关人员审核确认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补充完善相关审核单据,严格履行审核流程,确保会计工作和会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缺少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完整

(一)你公司2019-12-1#、2022-12-3#凭证,在收入确认中,收到现金未附现金收款凭证,确认无票收入未附原始凭证;2019-12-8#凭证,现金支付物业费、电梯费未附现金支付原始凭证,计入“管理费用-交通费”未附报销审核单;2022-12-5#凭证,利息收入无银行扣款单据。

(二)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弘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22-12-8#、9#、10#凭证,无银行扣款单。

(三)你公司代理的中远智信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2022-12-4#凭证,获取的原始发票未盖发票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补充完善相关原始凭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账务处理不严谨

(一)你公司2022-12-4#凭证,个人往来款记入“库存现金”科目,辅助核算“方洁”记为”周方”;2020-12-4#凭证,付款人为“冯洁”,会计处理记为“周方”。

(二)你公司代理的中远智信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2022-9-9#凭证,计提印花税记入“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实际应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里的相关性、谨慎性、明晰性。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调整错误的辅助核算科目。在今后的会计核算中,严格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六、记账金额与原始凭证金额不相符

(一)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弘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22-12-1#凭证,“应收账款-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多记入10万元,导致收入虚增10万。2022-12-12#凭证,银行存款支付税金合计953.60元,银行实际扣款649.74元,多记303.86元。            

(二)你公司代理的中远智信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2022-9-4#凭证,“应收账款-同心县金垚育种科技有限公司”,少记入10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核实记账金额与原始凭证金额不相符原因,及时调整账目,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联系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210室

联系电话:0951-688883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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