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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3-00150 发布日期:2023-10-20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人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71YHB21

法定代表人杨聪朴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国贸新天地5号楼独栋1904室

电话:15809518588

根据银川市财政局文件《银川市财政局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川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你公司2022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对你公司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现有专职从业人员1名,人数不足3名。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招录专职从业人员,补充从业人员力量。

二、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2022年,你公司委托代理业务共计5家企业,均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尚未签订书面协议的立即补签,依法依规补充完善协议应当明确的条款内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原始凭证未经审核签字

你公司2022-1-1#凭证,计提、发放工资均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2022-1-2#、2022-2-1#、2022-3-2#凭证,费用报销,均无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在今后的记账业务中,规范审核流程,确保会计工作的严谨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四、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符,缺少原始凭证

你公司代理的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2022-12-2#凭证,银行收款600元,无银行回单。          

该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督促并指导委托单位补充完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依照原始凭证记账,确保入账数据的真实性。

五、职工社保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代理的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2022-2-11#、2022-12-8#凭证,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实际直接计入“银行存款”。

该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调整错误的会计科目。同时,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联系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210室

联系电话:0951-688883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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