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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3-00151 发布日期:2023-10-20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鑫源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317787091N

法定代表人涂菊兰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A1-24-2414室

电话:17711890613

根据银川市财政局文件《银川市财政局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川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23日对你公司2022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对你公司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2022年,你公司委托代理业务共计22家企业。其中,13家企业签订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9家企业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尚未签订书面协议的立即补签,依法依规补充完善协议应当明确的条款内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社保核算不规范

职工社保计入“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该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调整错误的会计科目。同时,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费用报销无审核单据且原始单据无相关人员签字

你公司2022-3-9#凭证,涂菊兰报销运费、交通费、差旅费,无费用报销申请单据,原始单据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2022-11-10#、2022-12-2#凭证,计提、发放工资,工资表均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在今后的记账业务中,规范审核流程,确保会计工作的严谨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四、现金收付业务缺少现金收入原始凭证

(一)你公司代理的宁夏邦老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1-7#、2022-3-12#、2022-4-2#、2022-5-3#凭证,主营业务成本入账金额约495万元,均未附原始凭证。

(二)你公司2022-3-1#凭证,在收入确认时,无现金收款凭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督促并指导委托单位补充完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依照原始凭证记账,确保入账数据的真实性。

五、入账发票时间与当期费用不匹配

你公司代理的宁夏万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2022-11-9#凭证,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8月2日;2022-3-8#凭证,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费”、“办公费”,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第一章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二章 第十九条“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在今后的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六、固定资产长期未计提折旧

你公司代理的宁夏万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2022-4-14#凭证,4月购进长城牌货车一辆,计入“固定资产--货车”,截至2022年12月份仍未计提折旧。

该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合理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七、会计科目使用不严谨

你公司2022-3-9#凭证,将“旅游服务-住宿费”合计281元,计入“销售费用-差旅费”。(旅游服务属于个人消费,不应属于公司费用。)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及时调整有误的会计科目,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严格审核原始单据,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联系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210室

联系电话:0951-688883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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