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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3-00152 发布日期:2023-10-20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信华无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5748861467

法定代表人强薇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胜一村1号楼1单元404室

电话:18395211777

根据银川市财政局文件《银川市财政局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川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31日对你公司2022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对你公司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协议内容不完善

2022年,你公司委托代理业务共计37家企业。其中:22家企业签订了书面委托协议,15家企业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且合同内容不完整。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尚未签订书面协议的立即补签,依法依规补充完善协议应当明确的条款内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场所不一致

营业执照注册的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胜一寸1号楼1单元404室。实际办公场所:银川市金凤区IBI育成中心一期7号楼5层508室。未及时做变更登记。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根据实际的办公场所在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资金大量转入个人账户,且无任何原始凭证给予说明资金的流向用途

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11-81#凭证,大量资金通过“银行存款”转入法人“杨海峰”个人账户,合计2658万元。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公司不得向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完善资金流向用途的说明材料,确保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同时,提高大额资金的收支的安全性。

四、存在白条入账问题

(一)你公司2022-1-3#、2022-3-6#、2022-6-2#凭证,支付电信预存话费、党建经费,计入“管理费用”合计金额3250元,均无发票和说明凭据。

(二)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11-83#凭证,支付的办公费,计入“管理费用”,合计1379.3元,均无发票和说明凭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督促并指导委托单位补充完善原始票据。同时,在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依照原始凭证记账,确保入账数据的真实性。

五、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2022-1-3#凭证,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奖金,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2022-1-17#、2022-1-19#凭证,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保,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实际通过“应付职工薪酬”。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及时调整有误的会计科目,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严格审核原始单据,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六、货物流向不明确

你公司代理的宁夏众禾源商贸有限公司,2022-6-1#凭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76.7万元,无相关发货单据、客户收货单据,未见购销合同。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以及“三流合一”,“存货管理”的相关规定,库存商品出入库须办理相关出入库手续,作为记账依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督促并指导委托单位补充完善原始单据。同时,在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依照原始凭证记账,确保入账数据的真实性。

七、代理记账的记账凭证不规范,均无相关人员签字

你公司2022-1-1#、2022-12-17#凭证;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11-82#凭证;你公司代理的宁夏浩圣砼业有限公司2022-8-1#凭证;你公司代理的宁夏恒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2-8-10#凭证,均无相关人员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补充完善签字手续,确保记账凭证内容的完整性。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联系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210室

联系电话:0951-688883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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