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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2-11-23 

当事人: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00MB1913506Q

法定代表人:陈东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545号4号楼

电话:0951-3027295

根据《银川市审计局关于原市民防局违规批准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问题的移送处理书》(银审固投移〔2022〕13号)反馈的你单位违规批准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问题,现对你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经审计调查发现,你单位对2013年-2014年55个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人防异地建设费缓缴,缓缴期为6个月,缓缴金额8302.75万元。经审计核实,截至2020年底,你单位仍有6个缓缴项目涉及金额1126.98万元未收回,存在财政资金损失风险。其中有4个项目2020年10月已移交法院,目前正在强制执行阶段;2个项目正在追缴期。审计期间你单位追缴收回279.72万元,至今仍有847.26万元未收回。

上述事项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执收单位不得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规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自2019年10月至今对缓收资金积极追缴,且法院已对部分缓缴资金启动强制措施,责令你单位继续追缴,补收剩余应当收取的非税收入。

请贵局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1-688835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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