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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2-11-23 

当事人:银川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00010085917P

法定代表人:廉用奇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56号

电话:15909512740

根据《银川市审计局关于银川市园林管理局下属单位部分收支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银审行政移〔2019〕26号)反馈,你局下属单位绿化一处、绿化二处、海宝公园、宁园管理所、中山公园、西夏公园存部分项目建设资金未纳入单位统一核算,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问题,现对你局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经银川市审计局审计调查发现,在2012-2017年,绿化一处、绿化二处、海宝公园、宁园管理所、中山公园、西夏公园分别挂靠在宁夏林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宁夏万森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新润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厅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5家国有企业,12家私有企业)(中标方),共承揽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148个。实施的以上148个绿化工程项目合同总价86088.01万元,实际到位资金40606.45万元,实际支付资金39969.27万元(其中支付本单位工程款4821.72万元),未支付637.18万元。以上148个绿化工程,其中:1、在2012-2016年开工建设的130个,合同总价76968.98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7666.92万元,实际支付资金37105.19万元(其中支付本单位工程款4418.53万元,实际支付资金37105.19万元(其中支付本单位工程款4418.53万元),未支付561.73万元;2、在2017年中标并开工建设的18个,合同总价9119.03万元,实际到们资金2939.53万元,实际支付资金2864.08万元(其中支付本单位工程款403.19万元),未支付75.45万元。上述148个绿化建设项目绿化一处、绿化二处、海宝公园、宁园管理所、中山公园、西夏公园未与挂靠企业签订合同并将以上绿化建设项目又进行了分包,项目资金支付由各施工单位出具票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由挂靠企业统一进行核算,部分项目建设资金由绿化一处、绿化二处、海宝公园、宁园管理所、中山公园、西夏公园收回后,弥补单位资金不足,部分项目建设资金未纳入单位统一核算,游离在监管之外。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一)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清理、确认并收回应纳入各下属单位核算的资金,并统一在各单位账簿中进行核算。

请贵局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1-688835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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