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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3/2014-02316 | 发布日期: | 2014-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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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地震局 | 责任部门: | 市地震局 |
名 称: | 银川市地震局关于印发《领导班子重大事集体议事规则》等10项制度的通知 |
局各科室、中心:
根据市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我局对《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议事规则》等4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新建立了《督促检查工作》等6项制度,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议事规则
2、震情值班制度
3、震情会商制度
4、财务管理制度
5、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6、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
7、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
8、地震局“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9、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制度
10、党员承诺制度
中共银川市地震局党组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1
银川市地震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和避免决策错误。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凡集体决策决定的,任何人无权改变,行动上不折不扣的执行。
4、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班子内部的团结协调,班子成员在形成决定后,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分管工作任务。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要求,联系本局实际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政治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
3、研究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任免、奖惩及干部调动、换岗交流等有关人事问题。
4、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局有关重大规章制度。
5、研究关心支持机关支部建设、工、青、妇和老干部等有关工作。
6、凡涉及本局重大资金使用、经济交往和重大经济活动,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7、凡涉及本局的重大事项及各级各类地震观测项目的确认,必须认真分析、充分酝酿、按程序办理,经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8、凡涉及向上级报告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必须集体研究讨论。
9、其它认为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1、班子成员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作好准备,在调查摸底、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以便决策。
2、班子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召开。书记(局长)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重大事项要提前一天通知班子成员。
3、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经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
4、作决定时,由于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未能做出决定的,会后要进一步调查、分析、交换意见,再次复议,特殊情况也可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四、议事约定
1、班子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2、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列席会议的同志由书记(局长)决定。
3、会议要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归档管理,需要上报和下发的要整理形成文件。
五、执行要求
1、会议做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自觉服从,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完成。
2、加强组织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情,任何人不准泄露,也不能将个人观点、会议情况向外传播,违者要追究责任。
3、书记(局长)要当好班长,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民主决策。
附件2
银川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震情值班工作,规范震情值班行为,特制定银川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制度。
一、值班时间方式
(一)值班时间是指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所有夜间、双休日及节假日。正常工作日夜班从当日下午18:00至次日上午9:00(如上下班时间调整,以新调整时间为准),双休日及节假日白班值班时间为当日上午8:00至当日下午18:00,夜班时间为当日下午18:00至次日上午8:00。
(二)值班方式:值班人员在各自科室值班,值班电话为6889298及各自办公室电话。
(三)值班人员:地震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值班内容
(一)值班人员对所接收到的信息、来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内容要翔实,字迹要清晰,并签名。
(二)遇有震情或重大异常发生时,要及时通知总值班,同时按值班记录本后面所附《有感地震后值班人员震情信息报送流程图》的流程开展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保证震情及时上报。
(三)热情接待来访来电人员,认真答复震情咨询等。
三、值班要求
(一)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不可擅离职守,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认真完成值班任务。
(二)值班期间,值班电话、值班人员手机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三)值班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值班班次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代班,但可以调换。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代班者,须告知总值班领导同意后,与其他人协商代班,并在值班安排表上注明,值班责任由代班人负责。
(五)值班安排情况定期公布,值班安排表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四、问责
(一)值班期间如有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进行问责。
(二)单位主要责任人或总值班领导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若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下,应进行问责:
1、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者;
2、值班时间不在岗者;
3、值班记录填写不规范者;
4、发生地震应急事件处理不当者;
5、发生地震应急事件没有及时上报值班领导者;
6、接受来电来访咨询不热情或不规范解答,受到举报或投诉者;
7、通讯不能保证联络畅通者;
8、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的种类:警示谈话、效能告诫、诫勉谈话、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奖金。
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被市委、市政府或自治区地震局检查发现值班不在岗的,除进行问责外,还应扣发值班人员50元。单位主要责任人应对本次值班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附件3
银川市地震局震情会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宁夏防震减灾条例》,为了加强我市地震预测预报工作,正确分析判断地震发展趋势,加强震情会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第三条 震情会商是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关键环节,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条件等方面要予以充分的保证,确保震情会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震情会商以各种实际观测资料为依据,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科学的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形成可靠的会商意见。
第二章 会商会种类、时间、地点、组织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 市地震局震情会商设立周会商、月会商、年中会商、年度会商和临时会商。
第六条 周会商时间为每周二上午10:00,月会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二上午;年中会商、年度会商时间为全区年中会商、年度会商召开之前一周举行。
第七条 周会商、月会商地点在银川市地震监测中心,年中会商、年度会商和临时会商视情况安排。
第八条 市地震监测中心主任主持周会商、月会商、年中会商、年度会商和临时会商。
第九条 会商参加人员。周、月会商监测预报中心主任、副主任,震情监测科及有关人员参加;年中会商、年度会商监测预报中心主任、副主任,各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自治区地震局监测处、监测中心、预报中心有关人员参加,银川基准台、灵武地震台派人参加;正常工作期间及节假日已安排值班的时间内发生的临时会商,参加人员同周会商。
局长和分管监测预报的副局长适时参加会商会。
第十条 周会商、月会商除规定必须参加的人员外,其他处室人员也可积极主动参加,及时了解我市震情趋势变化。年中会商、年度会商及临时会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参加人员范围,具体人员临时另行通知。
第三章 临时会商启动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启动条件:震中在我市或有感地震,要及时召开临时震情会商。一是在我市辖区内发生有感及以上地震;二是在我市邻近交界处(30Km内)发生M3.0级(含)以上地震;三是周边市发生M4.0级(含)以上地震的且已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的地震。
第十二条 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由分管领导及时召集震情监测科和监测预报中心召开临时震情会商,在6小时内对地震类型及地震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48小时内做出明确判断,临时震情会商意见及相关地震信息在灾后3小时内报自治区地震局和银川市政府及相关领导;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部署震情调查、异常落实和宏观考察等工作。
第四章 会商会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周会商、月会商的主要内容是:对上次周、月会商的结论进行检查、小结;研究地震活动和其他观测资料变化的新情况,对下月、下周的震情做出综合分析判断。
第十四条 年中会商、年度会商的主要内容是:总半年、年度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情况,尤其是重点监视区震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对近年地震活动和其他各种观测资料的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讨论下半年、下一年度或稍长时间内我市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的可能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破坏性地震进行预测,确定需加强监视的地区。
第五章 会商会程序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地震局汇报各自观测情况,有无宏观异常现象,有无观测条件、环境改变情况。分析外围和本区有关地震活动。
第十六条 各学科分析观测资料及变化,提出趋势判定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做出综合震情会商意见,与会人员讨论商定。
第十八条 设立专用地震会商登记表,由监测预报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记录。
第六章 会商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会商意见要形成报告(登记表),周、月会商意见通过FTP(网络)报自治区地震局预报中心,年中、年度会商意见经我局会商会评审后按照自治区地震局要求上报会商意见。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分管领导。其中,作为预报主要依据的重大异常必须在自治区地震局会商会前作好异常核实工作,并附异常调查核实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会商意见无特别重要情况时,按自治区地震局规定发送至自治区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如有重要地震异常情况,在向自治区地震局汇报同时,向市政府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会商会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随意传向社会。
附件4
银川市地震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财务工作原则
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掌握会计制度、有关法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做好财务分析。按照会计制度,填制转帐凭证,做好记帐、结帐、报帐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定期对帐。
二、经费支出分类
1、行政运行经费,包括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人员经费和机关办公费、差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公用经费。
2、离退休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津贴、公用经费等。
3、地震专项业务费,包括地震环境探察、防震减灾信息管理、防震减灾基础管理等业务工作经费。
三、经费支出审批
正常公用经费、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三公经费”支出、日常消耗性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需向主要领导汇报;1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需经局党组会议集体商议、民主决策,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支出方式
办公用品、设备及其他公务用品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购买行为原则上需两人经手,报销时经办人要在购物发票上签字,按审批权限签批、财务审核报销。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和500以上的零星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
凡能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进行转账支出的按原结算方式进行转账或银行托收支付。
需通过政府采购完成的购买行为,按照银川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执行,物品保管和领用由专人负责发放和登记。
五、固定资产管理
设专人管理,设置完整的固定资产账卡,财务部门设置总账、明细账;设置固定资产保管卡片,作到账簿卡片齐全,账、卡、物相一致。固定资产调入调出办理调拨手续;固定资产的报废实行集中报废方式。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清单,与财务部门核对价值、实物,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核,局领导签批。
六、差旅费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先请示局领导同意,在出差请示文件上签字。返回后按照差旅费支出规定报销,与出差文件规定不符的事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七、财务公开
(一)公开内容
包括局机关部门预算项目及执行情况、行政办公费用支出情况、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情况。
(二)公开程序
财务公开的内容,以文字材料或表格的形式,经局财务负责人审核确定后公布。
每次公开后,认真听取反映的意见、解答疑问,采纳合理建议,公开内容都要存档备查。
(三)公开形式
在局“党务政务公开栏”或局网站进行公开。
(四)公开时间
每年3月份公开批复的部门预算;每半年公布一次机关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收支情况;不定期公布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情况。
附件5
银川市地震局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1、坚持督查工作原则。决策督查必须及时分解立项,加强跟踪督查,定期综合反馈。专项查办坚持批必查,查必果,果必报;谁承办谁负责;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2、严格督查工作标准。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必须做到方案科学、组织严密、程序规范、资料齐全、反馈及时,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3、严格领导审批程序。督查活动必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所有督查材料未经相关事务主管审核,报局党组会议审定,未经局长审签同意,不准上报或下发。
4、灵活运用督查方法。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催报检查、明察暗访、联合督查、督查调研、随机抽查及转办、协办、自办等多种方式,开展督促检查,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真实情况。
5、严肃督查工作纪律。督查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既报喜又报忧。注意在一定范围内保守工作秘密,不准透露未经领导审核同意和有可能影响督查效果的事项。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附件6
银川市地震局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2、每年定期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在重大问题决策前都要广泛征求全体职工,需要时可征求县(市、区)地震(科技)部门职工的意见。
3、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联系2个县(市、区)地震(科技)部门,认真做好联系点工作,积极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4、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健全联系基层制度,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尊重各方面的权利,认真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5、坚持和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附件7
银川市地震局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不断提高领导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12次在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正常情况下每1个月至少安排一次。
2、调查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不仅要了解各县(市)区地震(科技)部门工作情况,还要了解宏观观测员、拟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活动的学校、企业、社区的情况;不仅要接触干部,而且要接触一般职工;不仅要发现问题,更要解决问题。
3、调查研究要做到主题清楚,目的明确,紧紧围绕事关大局,事关发展方向,带有普遍性、典型性、指导性、决策性的问题进行。
4、调研情况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地震局的工作部署和银川市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大局,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为目标。每个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一篇调研报告或论文,为政策的制定和宏观指导提供直接依据。
附件8
银川市地震局“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增强预算刚性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和公杂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第四条 单位的“三公”经费预算,是指通过当年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预算。
第五条 单位的“三公”经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三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一)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标准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宁党办[2012]31号)。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标准控制在本单位一般公用经费(含车辆然修费)总额之内,且低于上年实际发生费用。
(三)会议费预算标准执行转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财发[2014]282号)。
(四)出国经费预算标准执行转发的《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财发[2014]55号)和《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五)公务接待费预算标准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4]47号)。
第七条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单位各项收入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坐支。
第八条 “三公”经费预算按照市本级部门预算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
第九条 单位内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应根据上年实际“三公”经费支出,预计当年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当年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
第十条 单位内应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无出国批准计划的,不得安排出国。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管理应于每年10月底前须将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报送财政部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合理编制,单位内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费用政府采购制度,严格履行《银川市地震局车辆管理规定》中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等有关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单位在国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含年度中追加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事项外,原则上
都应当主动向干部群众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十七条 单位主要领导班子及办公室部门应当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9
银川市地震局
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制度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五不直接分管的主要内容
1、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本单位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限定资金审批权,超额的开支须报告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及处置。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坚持财务公开,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开。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2、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单位内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履行监管职责。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主要领导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管理、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必须严格贯彻《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等法律法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3、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内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招标投标。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主要领导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不得为自己的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
4、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单位内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进行监管。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和审批与监管分离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协同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5、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服务)采购工作。单位内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加强监管。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领导班子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主要领导应当自觉维护集体领导,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应当支持和指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三、领导班子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议事规则。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应认真讨论,主要领导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后末位表态,集体讨论情况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案。
四、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都有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对未按“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纪委反映。
附件10
银川市地震局党员承诺制度
为强化党员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提高思想觉悟,激发党员活力,保持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制定本制度。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全体党员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
二、党员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思想上:
1、始终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认真了解和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党的观点与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
3、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和支部生活。
4、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泛听取同志的意见与建议,接受大家的监督,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学习上: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新时期下的方针政策以及地震、地震观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参加实践活动,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己。
(三)工作上:
1、勤勉敬业,精通业务,业绩突出。
2、求真务实,主动作为,勇于创新工作。
3、团结协作,有大局观念。
4、乐于接受同志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生活上:
1、遵章守纪,敢于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2、勤俭朴素,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文明礼貌,乐于助人。
4、情趣高雅,身心健康。
三、党员承诺的程序
1、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并举行承诺宣誓仪式。
2、承诺人结合个人思想实际如实汇报,公开承诺。
3、党员签署承诺书,并进行公示,接受党员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党员承诺的兑现与监督
1、每个党员必须坚定实践自己的承诺,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每年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对党员实践承诺的情况进行自查和组织检查。
3、党员和非党群众有权对每个党员实践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党章和党纪的党员随时向上级党组织检举或投诉。
4、党组织对违反党章党纪,不履行承诺的党员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