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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3/2018-93769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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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地震局 | 责任部门: | 震害防御科 |
名 称: | 银川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审批职责,避免或者减少审批过错的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过错是指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过错,依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全局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制订、完善行政审批工作纪律,避免或者减少审批过错的发生。
第六条 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个人责任:
(一)违反审批程序、工作纪律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审批的;
(三)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四)以权相挟,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收受贿赂、索取财物的;
(六)因个人或者技术原因,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各项行为的,由直接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错误比较严重或者经群众举报查有实据者,调离审批岗位,同时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错误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同时追究局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责任,依照《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揭发、检举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局将认真受理并依法查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