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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2640100454031936E/2024-00117 发布日期:2024-04-25
发布机构: 银川市地震局 责任部门: 震害防御科
名 称: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通知

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地震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城市发展韧性,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等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隔震技术应用范围及目标

1.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按不低于抗震烈度8度设防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并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2.已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减隔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3.鼓励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采用减隔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二、减隔震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基本要求

1.应以项目功能、性能为导向进行整体策划和组织实施,立足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技术方案比选和经济指标分析,落实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各方面要求。

2.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加固前应进行现场踏勘评定。

3.应积极采用数字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使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和组织施工,推行智能建造,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及时采集各环节信息资料并整理归档。

4.实施首件验收制度。施工单位应合理确定减隔震装置施工顺序,首个减隔震装置施工前,应对前置工序质量及安装准备工作进行复核。首个减隔震装置施工完成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生产厂家应共同进行验收评定,制定改进措施,并将符合要求的减隔震装置的施工做法作为样板,指导后续施工。

三、减隔震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使用要求

(一)建设单位

1.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提出拟采用的减隔震技术标准,按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验收。

2.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对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将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震主管部门审查。

3.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减隔震装置、设施安装完成后组织生产厂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4.应组织设置减隔震装置及其建筑的标识,在工程显著部位镶刻铭牌,标明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和减隔震类别等重要信息,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生产厂家编制减隔震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并交付使用人或买受人。

5.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减隔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减隔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影像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应提供资料真实、内容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分析场地地震效应,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2.设计单位应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结构专业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应认真比选并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结构体系及节点连接合理。应编制减隔震建筑设计专篇,对减隔震装置的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装置和建筑的使用维护、地震反应观测及地震变形记录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注明对建筑非结构构件、附属机电设备和功能性仪器设备的要求。

3.设计单位应对减隔震装置检测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设计单位应认真做好设计交底和现场服务,参加减隔震建筑工程验收并配合编制减隔震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

1.应具有自治区住建厅批准的建筑工程一类施工图审查资质。

2.应重点对结构体系、减隔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减隔震装置的技术参数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对初步设计审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应将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图重要审查内容。

(四)施工单位

1.应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结合工程实际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交论证。

2.应做好减隔震装置的进场验收,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对减隔震装置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减隔震装置。

3.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减隔震建筑技术措施落实和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安装防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影像记录。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减隔震装置的安装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应配合编制减隔震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

(五)监理单位

1.应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减隔震装置安装阶段应实施旁站监理。

2.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减隔震建筑技术措施落实和施工质量的管理。

(六)减隔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

1.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组织产品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必须通过型式检验,并标注生产日期及有效使用年限。

2.应认真做好设计、施工配合和现场服务,参加减隔震装置安装、验收,配合编制减隔震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

3.应建立产品检测合格印鉴制度,采集、存储减隔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减隔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

(七)减隔震装置检测机构

1.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检测。

2.应当建立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报告。

(八)减隔震建筑工程所有权人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使用说明书对减隔震建筑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减隔震装置、柔性连接及隔震标识等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不得随意改变、损坏、拆除减隔震装置或填埋、破坏隔震构造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震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工作,组织人员加大对减隔震建筑工程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减隔震装置的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专项施工方案及其论证情况,检查减隔震装置、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安装和施工情况。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及生产厂家的违法违规情况,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新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震主管部门咨询相关政策,明确项目是否需采用减隔震技术。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把关,对应当采用而不采用减隔震装置或不符合减隔震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银川市地震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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