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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3/2017-00584 | 发布日期: | 2017-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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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地震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地震局 |
名 称: | 银川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
各科室、中心:
为了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分工和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就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按照“合理分权、权责相应、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行政执法职权完善各自工作程序,分别由本局不同的人员完成,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统一协调的内部运行机制,促进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为了确保实现这一目标,成立银川市地震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组 长:银川市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 魏挥涛
副组长:银川市地震局副局长 刘虎
银川市地震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朱艳霞
成 员:马建军、康芳、石青、王涌、张志辉、支玉坤、李玮、苏楠、李莉
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朱艳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联系全面行政执法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全面落实立查审
(一)立案组:马建军(组长)、张志辉、石青
(二)调查组:康芳(组长)、支玉坤、李玮
(三)审查组:王涌(组长)、苏楠、李莉
行政执法行为应由局长批准后作出决定。
三、准确把握行政执法工作要求,提高执法质量和工作效率
(一)立案环节
1、严格立案登记。发现涉嫌违法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报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审批表应统一编号,一案一号,避免出现重复使用案号或漏号的情形。
2、实行立案备查。对经批准立案的,立案人员应及时将立案审批表报本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本局报备的立案审批表应单独存档。
(二)调查环节
1、及时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是一项时间性极强的工作,容不得迟缓和拖延,要在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调查人员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询问当事人,走访证人,提取和收集证据材料,及时查获违法行为人,避免发生证据被转移、遗失或销毁的情形。
2、合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一要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要全面、客观、公正地的收集证据。既要分析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也要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偶然联系,不轻信口供。既要收集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较轻的证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从实际出发,忠于事实真相,如实反映案情,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能歪曲或捏造事实。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除个人感情因素和外界干扰因素,确保调查结果最大限度地反映客观事实。
3、认真制作调查取证文书。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文字载体,也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重要证据。审查机构将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直接在调查机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确定,并依法提出拟处罚意见。因此,调查取证阶段文书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查机构拟定处罚意见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执法部门的办案质量,关系到执法部门能否正确地打击违法行为。强调调查人员要做好调查报告的撰写工作。调查报告是为案件审查和最终作出处罚决定提供的系统、翔实的总结性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翔实准确地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便准确认定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是叙述违法事实应从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手段、后果六大要素入手,抓住被证据证实的关键环节,说明事件发生的因果关系,清楚明了、客观真实地列举出违法事实。对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哪种社会关系、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等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涉及到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更要翔实叙述,切忌夸大、缩小或主观臆断,以确保客观准确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公正公平地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三是要对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梳理和筛选,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证据材料要收集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相互印证,有矛盾的证据材料要有相关证据排除矛盾,从而使所有证据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证据链条,以确保证据材料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理性,并具备惟一性、排他性和一致性。四是要准确说明处罚的理由。即简明扼要地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某法某条某款某项的规定,其社会危害程度是否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有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及理由等。
4、实行撤案备案存档。在调查取证后,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虽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处罚情节的,调查机构人员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填写撤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决定撤销的案件,调查机构人员应及时将相关文字材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被撤销立案的案件卷宗应当归档保管,编号不得被重复使用。
(三)审查环节
1、严格审查把关。审查(法制)机构(人员)要对调查结果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拟处理意见。
2、严格履行签批手续。审查人员对经审查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提出拟处罚意见,并报局长批准。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审查人员应将案件情况及拟处罚意见提交局党组、行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批准后,审查人员方可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交由调查机构人员送达当事人。
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辩及陈述意见的,调查人员应耐心听取,如实记录,并认真核实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报审查人员审查。审查人员审查后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应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处罚意见的,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批准后交由调查人员送达并执行。若审查人员审查后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须对拟处罚意见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案件报局党组、行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申辩及陈述意见的,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签发,由调查人员送达并执行。
4、依法组织听证。对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查人员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听证,认真制作听证笔录,撰写听证报告。经过听证的案件,审查人员应及时将听证材料报局党组、行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银川市地震局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