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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1-0168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1-04-06
责任部门:发改委价格监管处 发布日期:2011-04-06
名 称: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的通知

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的通知

  银川市荣洁生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有限公司、各医疗机构: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环境卫生安全。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医疗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精神,核定了我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为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国家规定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置,产生单位均应按规定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方式。为保证银川市医疗废物收集率,安全处置率达100%。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8】51号),将现行的收费方式做如下调整:

1、有床位的医疗单位,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位每床每日2.00元。

2、不设床位的医疗单位【含医院门诊部、城镇(乡)卫生院(所)、部队、大专院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按月平均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收取。10公斤以下每月50元,10公斤(含10公斤)至20公斤每月60元,20公斤(含20公斤)至30公斤每月70元,30公斤以上每月80元。

3、个体诊所,每月25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月15元。

三、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单独向病人收取。

四、医疗废物处置过程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银川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执行。

五、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性收费,收费前需到银川市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事宜,亮证收费,并进行收费标准公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方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医疗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银价发【2004】35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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