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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1-0169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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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1-04-29 |
责任部门: |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日期: | 2011-04-29 |
名 称: |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节日市场商品促销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 |
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了能使广大市民在“五一”及其他节日期间有一个公平、良好的购物环境,银川市物价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节日市场价格专项检查,重点规范各商场、超市商品促销价格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范围及内容
范围:各商场、超市。
检查内容:
规范节日市场经营者的打折、优惠等促销行为,坚决打击经营者在节日商品促销活动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查处经营者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⒈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
⒉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⒊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⒋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惊爆、跳楼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⒌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⒍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⒎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⒐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⒑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⒒采取掺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⒓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价格行为。
二、检查分工
本次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由银川市物价局统一组织,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县、区(市)的方式进行:
银川市物价局负责银川新华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方红店、宁夏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国芳百盛、苏宁电器、华润万家东门店。
两县三区一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除银川市物价局所列重点规范单位以外各超市、商场的检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⒈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价格检查工作,切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打击市场价格欺诈行为。
⒉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案。采取提醒、告诫、劝阻、经济制裁等方式规范节日市场商品促销价格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⒊节日期间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畅通,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各类价格及收费问题,努力化解矛盾,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⒋各有关经营单位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自律,杜绝本单位价格欺诈行为。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