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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1-0169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1-05-04
责任部门:发改委建设项目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1-05-04
名 称:关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做好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发改基建[2011]165号)精神,我委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2008年以来市本级21个中央扩大内需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现将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宁发改基建[2007]4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1]43号)

二、竣工验收程序及应具备条件: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程序分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㈠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主要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㈡专项验收:消防、档案管理等需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㈢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送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㈣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有关问题得到整改,竣工决算通过审查审计后,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三、组织分工: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额,采取分级组织的方式进行验收:

㈠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投资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由项目相关部门向我委提出验收申请,经我委初审后申请自治区发改委组织验收;

㈡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投资在2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统一打捆下达建设资金的项目,由我委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㈢银川市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建设方案)的项目,由项目相关部门向我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我委组织竣工验收。

四、完成时限:

1、建成并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属于自治区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相关单位应于2011年6月15日前向我委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委初审后申请自治区发改委组织验收;属于我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相关部门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我委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委组织验收。

2、对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须报我委批准或申请自治区批准延长期限,但需明确验收时间(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3、请根据要求填报《市本级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安排表》,并于2011年5月20日报我委行政审批处。

五、有关要求:

㈠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竣工验收工作对于促进中央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发挥投资效益,体现中央拉动经济增长政策取得显著成效,总结建设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所负责实施的项目情况进行梳理,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要求抓紧做好竣工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尚未具备竣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出竣工验收安排意见和时间表。

㈡加强督导,严格奖惩: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竣工验收工作的检查督导,确保竣工验收工作按期完成。我委将对竣工验收工作落实好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对于建成一年内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或未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1]43号),将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时完成验收;对擅自投入使用后发生事故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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