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1-0171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1-10-19 |
责任部门: | 关于对全市商品房备案价格信息进行公示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1-10-19 |
名 称: | 关于对全市商品房备案价格信息进行公示的通知 |
各房地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101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09〕257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增强政府价格公共服务功能,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建设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银川市物价局民生价格信息公示工作制度》(银价发〔2011〕51号)文件规定,决定对全市房地产备案价格信息进行网上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2011年1月份以来,在银川市物价局进行的商品房预售明码标价价格备案,从2011年10月20日起在市发改委(物价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发布载体
银川市发改委(物价局)网站-民生价格信息公示专栏,网址:http//fgw.yinchuan.gov.cn。
三、要求
㈠各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按市物价局规定的电子表式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信。
㈡各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制度,要将物价局审核备案后的价格公示表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并确保明示的表格内容与所上报的公示表相一致。
㈢各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备案价格,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房屋。
㈣各房地产企业要在销售场所的显眼处公布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进行投诉。
四、组织实施
银川市物价局价格监管处每旬将审核备案价格报市价格监测中心在网上公布。
五、督促检查
㈠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是自治区政府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和住房价格的一项措施,各房地产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检查备案价格落实执行情况,严禁各种价外收费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
㈡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要适时对全市各房地产企业价格备案执行情况、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重大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㈢接受社会监督。欢迎社会各界对违反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