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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4-0098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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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4-04-25 |
责任部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4-04-25 |
名 称: | 关于规范兴庆区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
兴庆区经济发展局、水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兴庆区各水厂供水价格的申请》收悉。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人畜饮
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价商发〔2005〕7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银川市其他县(区)现行农村水价,结合兴庆区农村各水厂现在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治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十二五”规划目标总体要求。经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兴庆区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试行)批复如下:
一、价格标准
兴庆区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分为三类水价,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
1、农村居民生活用水2.50元/m3,经过净化二次处理的水,价格2.80元/m3
2、低保户生活用水1.80元/m3;
3、各类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各类学校、幼儿园、机关、慈善机构、福利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绿化、消防、环卫用水2.50元/m3;
非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商业用水。
工业、商业、建筑施工(有计量)等用水4.00元/m3。
特种行业用水:指洗浴、桑拿、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业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行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6.00元/m3。
二、其它规定及要求
1、乡镇及农村人畜饮水要实行计量收费,要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按量计费,统一使用票据,实行一票到户。水表安装及改造费用由用户和水厂各自按照50%的比例负担,水表产权归使用人所有。其他水费以外与供水有关的搭车收取的费用,用水户有权拒交。
2、如有两类或多类的共表混用的用水户,且不愿分表计量的,原则按价高类别计量收费;对愿意分表计量,但分表确有困难的个别特殊情况的用水户,也可由供用水双方协商按各类用水比例分摊解决。
3、兴庆区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优化服务,建立约束机制,控制人员,杜绝各种关系水、人情水、偷漏水和搭车收费,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各水厂必须在2014年内建立健全财务账册,建立成本核算机制,为今后水价复核提供依据,不建立账本的,停止其收费。
4、各水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政策执行,向社会公示自来水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各类用水类别范围,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5、收取水费以自来水表度数为主,自来水表实行每2年检验一次,期间对度数有争议的,有争议申请人到银川市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检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之前水费,由用户自行承担。
6、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7、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考虑兴庆区农村水价的实际情况,此价格执行期一年。一年后待各水厂提供完整的成本依据,由兴庆区水务局提出申请,价格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价格。
特此通知。
2014年4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