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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4-0099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4-06-24
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24
名 称: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对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监制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对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监制的通知

两县三区一市价格主管部门,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22号)精神,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增强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经营者与患者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行业价格相对稳定。经自治区物价局同意(后附自治区物价局宁价监函[2014]51号复函)、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监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形式
    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卫生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定价原则
    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准确核算本机构的经营成本,科学、合理的制定既反映与本机构医疗服务水平相适应、又利于本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比较优势的服务价格。
    三、具体要求
    (一)明码标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相关规定,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所有价格行为,诸如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材料规格等级与费用、药品规格等级与价格等及其他与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有关的所有内容必须全部实行明码标价。
    1、国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但必须明码标价。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制作涵盖本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手册》,并尽可能体现出各自服务机构的特点特色。
    2、《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手册》大小统一按A4纸标准制作,所需基本内容有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特点增加内容,也可参考区物价局、卫生厅2006年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相应内容制作符合本机构特点的《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手册》。
    3、对于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治疗项目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或捆绑服务;不得重复收费。
    4、执行医疗服务、药品价格费用每日明细清单制度,增强服务价格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患者合法利益。
   (二)统一监制
    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根据此项规定,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对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进行统一监制。
    (三)其他
    1、各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手册》应在醒目位置摆放,方便患者及家属查阅;同时必须在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智能机、公示栏等不同方式公示收费标准,供消费者查阅。
    2、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要保持一定时期内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
    3、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等如有变动,必须重新修改《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手册》,同时公示重新修改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调整前10日内,新修订的《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手册》需报银川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1号楼3楼316室)备查。
    4、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尽快着手整理本单位服务项目,制定服务价格,印制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手册》,并于2014年8月15日前在本服务机构公示所有服务项目及价格。同时将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手册》报银川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1号楼3楼316室)备查。
    5、各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所有药品也必须明码标价。或一货一签,或在醒目位置以公示栏等形式公示所售全部药品价格、规格、等级、产地等所有信息。药品价格如有变动,需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四、价格监督检查
    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自2014年8月16日起,对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公示所有价格,或未制作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手册》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惩,违法行为通报银川市纠风办、卫生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通过媒体给予公开曝光。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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