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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4-0100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4-07-23
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23
名 称:关于取消银川市供热计量收费价格面积收费上限的通知

关于取消银川市供热计量收费价格面积收费上限的通知

银川市各供热企业:
    2012年,银川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局下发了《银川市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热计量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银价发[2012]94号)文件,对实现银川市“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推动我市城市集中供热分户计量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根据国家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取消面积上限”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现就取消银川市供热计量收费价格面积收费上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银川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局下发的《银川市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热计量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银价发[2012]94号)文件的第三条修改为:“热费收缴。热用户应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热价办法交纳热费,供热结束后再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计算热费,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补交热费;低于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供热部门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取消“面积上限”规定,其它规定按原文件执行。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2014年7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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