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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6-0187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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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08-19 |
责任部门: | 发改委价格监管处价格收费科 | 发布日期: | 2016-08-19 |
名 称: | 关于提高进修实习人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的批复 |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提高进修实习人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的请示》(银妇保发[2016]86号)文件收悉。依据你院报来的进修实习费用测算标准,经研究,同意你院举办的提高进修实习人员进修费收费标准为135元/人·月;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40元/人·月。
一、望你院加强管理,做好进修实习人员培训方面的准备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二、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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