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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6-0510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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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09-26 |
责任部门: | 物价局价格监管处价格管理科 | 发布日期: | 2016-09-26 |
名 称: | 银川市关于调整热计量价格(试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川市各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现行热计量价格进行调整,并继续在我市具备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和非居民住宅,试行按热用量分户计量收费。价格调整后先试行2-3年,待取得完整真实数据后,再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的热计量收费(试行)办法如下:
一、银川市热计量供热价格调整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加快推进节能降耗,遵循保本微利、成本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并有利于节能减排工作在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中的推行,依据现行居民热价,商业房热价及办公热价为基础,热计量供热价格由基本热价占30%和计量热价占70%两部分构成按热计量价格收费标准,计算我市供热计量收费价格。
二、热计量供热价格收费的范围
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符合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小区,由供热单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按热计量收费的申请,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新闻媒体发布予以公示,方可按热计量价格标准收费。
三、供热计量价格(试行)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基本热价=现行热价(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元/m2 )×30%×5(月);
热计量价格调整为:居民计量热价由0.119元/千瓦时调整为0.142元/千万时,行政办公由0.128元/千瓦时调整到0.153元/千瓦时,商业用户由0.144元/千瓦时调整到0.172元/千瓦时。
1、居民供热计量热费用:
基本热费=3.8×30%×5=5.70元/㎡·供热期
计量热费=0.142×热用户耗用的热量(kwh)
2、行政办公供热计量热费用:
基本热费=现行热价×30%×5;
计量热费= 0.153元/kwh×热用户耗用的热量(kwh);
3、商业供热计量热费用:
基本热费=现行热价×30%×5;
计量热费= 0.172元/kwh×热用户耗用的热量(kwh)
四、实行热计量用户热费收缴
热用户应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热价办法交纳热费,供热结束后再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计算热费,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不补交热费;低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供热部门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现行办法计收热费。
五、完善热计量价格收费公示制度
各供热企业应在供热管理收费区域内显著位置对企业名称、供热价格、热计量供热价格、计量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质量收益收支情况、价格举报电话和供热管理举报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热用户的监督。
六、试点供热单位要完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了分户计量供热的试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要注意收集有关热量消耗、燃料消耗、温度变化、成本变化等相关数据。各供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账册,建立成本核算机制,为今后热计量价格成本审核提供依据,待取得完整真实数据后,再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七、各供热企业要加强服务收费诚信体系建设
各区价格、供热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行物业诚信收费建设,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供热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收取、所有收费是否做到明码标价或公示、是否诚信开支等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积极倡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引导供热企业增强诚信收费意识。
八、强化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供热收费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供热收费标准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妥善处理业主的诉求,及时化解收费矛盾,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九、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曰起试行。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