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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6-0004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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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09-20 |
责任部门: | 发改委产业发展处工业交通能源科 | 发布日期: | 2016-09-20 |
名 称: | 关于宁夏双合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岩棉生产线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
宁夏双合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中耀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报来的《宁夏双合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岩棉生产线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收悉。按照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经专家组评估审查后,形成意见如下:
一、同意节能评估专家组对《宁夏双合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岩棉生产线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二、本项目将拆除原有生产线和相关设备,在原有厂房西侧空地建设新工艺生产线。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6666平方米(40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及2条年20000吨摆锤法岩棉生产线等。
本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流程和内容符合国家发改委6号令的要求。
三、项目改扩建后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当量值为12321.02tce,等价值为15436.71tce。主要是电量为1683.25万千瓦时,焦炭量为9648t,燃煤量为451.83t,水量为26018.65吨,柴油量为386吨,折标煤量为562.44tce。项目符合国家、宁夏及银川市相关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工艺技术成熟可靠、设备选型符合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节能标准。
四、本意见仅限于宁夏双合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岩棉生产线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用能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本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五、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步验收。
附件:1.节能评审专家组意见
2.节能评审专家组名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