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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6-0005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6-11-03
责任部门:发改委经济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6-11-03
名 称:关于同意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关于同意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你单位报来“关于建设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等项目立项的请示”银上检【2016】17号文件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意见,经我委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单位是全区唯一没有独立办案、专业技术用房的基层检察院,根据目前业务及实际工作需求,原则同意你单位实施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等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由市规划管理局按照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市情批复选定。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原则同意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筑面积约需6700平方米,其中办案和技术用房5200平方米,检务服务大厅、案管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场所、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区等专门用房1000平方米、附属设施用房500平方米的建设需求。具体建设标准和规模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标【2010】140号《人民检察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严格把关审核审定。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上报项目文本,参照国家现行建设规范审核后审定。资金来源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商议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请按批复要求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规范程序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报送办理前期各项审批手续。 

  此批复文件不作为项目施工等招投标依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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