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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7-0038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7-01-17
责任部门:银川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1-17
名 称:关于调整银川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银川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各污水处理征收(代)单位: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精神,按照通知规定,在认真进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并报请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调整标准

  ㈠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70元/吨调整到0.95元/吨; 

  ㈡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00元/吨调整到1.40元/吨; 

  ㈢建筑工程施工降水污水处理费由0.50元/吨调整到0.95元/吨; 

  ㈣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和低收入家庭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征收方式及相关政策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减免政策及其它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的范围

  银川市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滨河新区、综保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四、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㈠银川市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及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 

  ㈡收费单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在收费大厅公示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由市财政委托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污水处理费应于其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㈢市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的监督,收费单位要健全征收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及时征收、合理使用,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改善银川市环境质量。 

  五、本通知在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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