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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7-5105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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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7-03-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发改委价格监管处 | 发布日期: | 2017-03-02 |
名 称: | 关于鸣翠半岛保障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确定鸣翠半岛保障房租金收取标准的函》(银住建发[2017]59号)收悉,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租金管理,根据你局所报请示,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单位保障房租金收费标准为:
一、租金收取
1、公租房家庭:1.60元/平方米·月;
2、廉租房家庭:0.60元/平方米·月;
3、廉租房低保家庭:0.30元/平方米·月。
4、超出保障部分执行的市场租金按照3元/平方米·月收取。
二、加强收费管理,建立保障房租金收取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主体、计量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