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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374/2023-0003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04-24
责任部门: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4-24
名 称: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调整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银川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规定,依据《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成本监审报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周边城市运价水平等因素,市发改委、交通局拟定了《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经价格听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项目

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二、调价内容

(一)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二)运价与燃料价格实行联动

以近3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平均价格2.58元/m³为基数,当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每上涨1.00元/m³,上调巡游出租汽车起步价1.00元,联动周期参照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周期。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不再履行其他调价程序。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准。各出租车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标准,在车外醒目位置进行标明,做好计价器调整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经营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者素质的培训和管理,规范司机经营行为,强化司机安全意识及服务意识,提升行业服务品质。

(三)加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不按计价器收费、拒载、甩客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四)做好宣传引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运价调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执行时间及范围

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关于调整银川市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银发改发〔2012〕148号)、《关于银川市巡游燃气出租车加收燃气附加费的通知》(银发改发〔2022〕144号)同时废止。2023年5月4日至5月19日为出租汽车计价器调表期。调表期间,已调表的出租汽车按新的运价标准执行,待调表的出租汽车按原运价执行。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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