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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2-01474 | 发布日期: | 2012-07-25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发改委价格监管处价格管理 |
| 名 称: | 关于对银川市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第67号建议的答复 | ||
市政府办公厅:
王建宁代表提出的关于社区活动场所水暖电等费用执行民用价格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银川市发改委承办。在接到代表的建议后,我们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之后,银川市发改委价格监管处组织人员就做好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了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由价格监管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落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社区活动场所水暖电价格执行情况
社区租用的房屋:由社区租用的沿街商业用房,电价执行一般工商用电价格,水价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供暖执行商业用房价格;由社区租用的小区居民用房,电价执行一般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供暖执行居民住宅价格。
社区与物业公司一起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协定,对房屋使用形成的水电暖费用由双方按照协议分摊。高档小区,电价执行一般工商用电价格,水价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供暖执行商业用房价格;老旧小区,电价执行一般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供暖执行居民住宅价格。
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无偿提供的房屋:按照房屋使用情况,属于营业用房的,电价执行一般工商用电价格,水价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供暖执行商业用房价格;属于小区住宅的,电价执行一般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供暖执行居民住宅价格。
二、社区活动场所用房水暖电费用的支出情况
兴庆区:社区活动场所用房水暖电费用,区财政2010年每个社区核定费用为1万元,2011年每个社区核定费用为1.5万元,2012年每个社区核定费用为2万元。能够满足社区活动场所水暖电等费用的支出。
西夏区:社区活动场所用房水暖电费用,区财政2010年每个社区核定费用为1万元,2011年每个社区核定费用为1万元,2012年每个社区核定费用为1万元。对社区活动场所用房在300㎡以上的社区,且用房性质属于商业的社区,核定费用不够社区活动场所水暖电等费用的支出。
金凤区:2012年第2次政府专题会议对社区办公经费、采暖费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从2012年开始将社区采暖费纳入财政预算。采暖费标准按照社区办公室面积核定,面积在500㎡以下(含500㎡)的社区,由供热公司出据票据,经社区审签后,由财政局直接拨付;面积在500㎡以上的社区,每年安排1.5万元采暖费,不足部分自筹,村居合一社区每年安排采暖费1.3万元。社区水电(不含村居合一社区)实报实销,按年度拨付。市民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没有与社区办公用房合署办公的,水电暖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实报实销。
三、对社区活动场所水暖电等费用执行民用价格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党发〔2010〕46号)文件第六条第30款的规定:“市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用房等公益性服务用房的水费、电费、取暖费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我委将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
(一)电价和水价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0〕185号)文件规定,属于自治区定价管理的项目,我们将积极与自治区物价局协调,对我市社区活动场所用房水电实行居民生活价格。
(二)供暖价格按管理权限在银川市,我局将和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制定相关政策,争取从2012年采暖期开始对社区活动场所用房供暖实行居民住宅价格。
(三)我局将加大对社区活动场所用房水电暖实行居民生活价格进行了监督检查,在今年下半年对我市社区活动场所用房水电暖实行居民生活价格实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社区活动场所用房水电暖等费用执行民用价格的规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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