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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4-01000 发布日期:2014-07-10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6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69号提案的答复

雷伍安、李新华政协委员:

    您提出关于“尽快在我市商业、流通、餐饮业实行工业和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已实行工业、商业用水、用电同价。

    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47号)文件中第一条第六款提出:“推进工商用电、用水同价”的政策。自治区物价局在2010年、2011年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全区电价时已先于规划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工业、商业用水、用电同价。

    1.区物价局在2010年2月21日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时,将自来水分类项目由城市居民用水、工业企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院校用水、公用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等七类,合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其中,将行政事业、工业、商业等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水价执行一个标准。

    2.区物价局在2011年12月1日调整全区电价时,将用电分为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四类。其中,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执行一个标准。

    二、我市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管理权限在自治区物价局。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综发[2010]25号)文件规定,银川市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管理权限在区物价局。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没有提出对工商用气同价,而区物价局在2013年12月30日调整全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时,将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城网工业用气,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其它用气,车用天然气,集中供暖用气五类。其中,城网工业、商业用气分别制定销售价格。针对您提出工业、商业用气同价的建议,我委将反映到区物价局,并请区物价局予以关注。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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