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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8-93738 发布日期:2018-12-25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部门: 银川市发改委
名 称:银川市物价局 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提醒告诫书

银川市物价局 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提醒告诫书

各转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今年以来,自治区41日、51日和71日实施了批降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0.068,平均降价幅度为10.15%,在政策层面上圆满完成了降价任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部分中小企业用电存在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现象,为让降价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使广大非电网直接供电的中小工商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根据原自治区物价局和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要求和部署,我市已在20188月全面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现对各转供电主体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0201841日起,315千伏安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电客户可自愿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20)规定,自20187l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单一制用电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068

二、降价政策必须严格落实到户81日起,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必须将今年以来自治区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0.068的政策措施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

三、有关电损费用解决方式的规定。各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公摊等方式协商解决。各转供电主体不得将材料费、运维费等不相关费用纳入电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租金、物业费、服务费包含了共用设施用电及电损的,不能在收取电费时重复收取。转供电主体在确定电损比例或电损标准时,应根据一至二年内实际电损进行测算,做到客观、合理、诚信。

四、规范电费和电损费用收取方式。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时,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电损费用(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应经双方协商认可并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同时,各转供电主体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电损比例、标准和综合电价确定的测算过程进行公示或逐个告知终端用电户。

五、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间。在12月底前,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电费标准不详细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协议中载明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并约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收费方式和标准。新签订的合同必须按上述内容进行约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过程中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写明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另行收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必须立即整改。

六、对未整改到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届时,我们将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抽查,对终端用电户进行回访,如果发现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没有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将按照《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负面典型,我们还将视情节轻重向社会曝光。



                                           银川市物价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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