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工作

索 引 号:640100-101/2018-28288 发布日期:2018-06-12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部门: 银川市发改委
名 称:银川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提醒告诫书

银川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提醒告诫书

  近日,银川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对于停车场的规范经营进行了明确规定。希望停车场经营者能够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经营,现根据《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对辖区内停车场经营者提出如下告诫: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价方式。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超范围收费。停车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安部门核定的停车泊位。 

  三、下列情行免收停车费:各类停车设施临时停放15分钟以内的;住宅小区临时停放30分钟以内的;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应急抢险救灾车辆等;相关规定明确免收停车费的。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停车费: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停车场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交停车费。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收费,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车辆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服务内容、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违规收费问题立即整改。银川市物价局及三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停车收费执行情况采取投诉举报检查、不定期组织市场巡查和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超出政府定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超出公示价格收费的和其他违反免收费等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不低于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以不低于3万元的罚款。 

  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停车收费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需留存视频及音频证据,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银川市物价局 

                        2018年6月10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