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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6/2011-0134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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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1-08-1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11-08-16 |
名 称: | 银川市公安机关法医活体损伤鉴定须知 |
1、本法医门诊受理各类民事、刑事、治安伤害、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等人身损伤检验鉴定。
2、需要检验鉴定者须持有受案处理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并注明检验项目和目的;治安伤害案件,非公、检、法、司机关委托,不予受理。
3、需要检验鉴定者,应携带所有就诊病历及X光片、CT片等前来就诊,本人行动不便者可约定上门鉴定。
4、法医鉴定须待治疗终结后方可综合评定。
5、对手续齐全,条件具备的案件,立即受理;不能当即受理的,耐心讲明原因及需要补办的手续。
6、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鉴定结论;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7、本门诊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332号
接诊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8、伤情程度鉴定严格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严格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执行。
9、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者,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1998第8号文件的规定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学重新鉴定。
10、本法医门诊检验鉴定收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1998]1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1、法医办公室电话:0951-5021053。监 督 电 话:0951-5036731 银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