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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6/2013-0274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2013-03-04
责任部门:银川市公安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3-04
名 称:银川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修改意见

银川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修改意见

市委、市政府: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稿)》,经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后,2013年市委第4次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了该意见。根据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改意见,市公安局进行了修改,现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

                            

                                                       银川市公安局

                                                       2013年3月4日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农民变市民进一步加快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有力推动宁夏内陆经济开放型实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农民有序进城,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一)放宽本市农民进城入户条件。

  1、凡本市农村户籍人口自愿转为城镇户口的,可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2、凡因城市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可转为城镇户口。

  (二)放宽外来人员入户条件。

  1、外地来银务工就业人员,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连续三年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可迁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

  2、外地来银自主创业人员和兴办公益事业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三年本市缴税证明,可迁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

  3、夫妻一方系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可申请办理其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夫妻一方系本市独生子女的,可办理父母投靠落户本市手续。

  4、聘用到区、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迁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

5、本市企业有外来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职工提供住所的单位,可凭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到辖区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6、凡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中央直属企业任用到本市区工作的人员,凭调动手续和任命文件,可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

  7、夫妻一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的,可将子女迁(落)入父母、直系亲属户口,或部队驻地派出所集体户口。

  8、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录用文件办理入户;毕业后未落实工作,但将档案关系挂靠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部门的,可凭档案托管手续办理集体户口。

  9、凡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可凭房产证和购房合同迁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

  10、凡企业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来我市,由该企业书面申请可办理随迁职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的户口。

  11、除自治区生态移民和因婚迁入以外,由市外农村或由城市迁入本市农村户籍的一律不予办理。

    二、相关配套政策

  本市农民和外来人员进城落户后,在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子女教育(涉及高考的政策执行自治区规定)、医疗卫生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其它方面执行如下政策:

  (一)住房保障。本市农民、自治区内本市外人员进城落户后,符合《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但宅基地没有退出前不享受该政策。

  (二)低保救助。本市农民、自治区内本市外农民进城落户退出农村承包地且符合条件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退出之前按条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三)对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予以补偿。本市农民进城落户后,可自愿退出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并获得补偿。

  对本市农民自愿退出全部农村承包地(原则要退回村集体)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算后自行确定。退出承包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对历史形成的不在册耕地退出的可参照承包地标准给予补偿,面积以实测为准。

  对本市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的,对地上建筑物可经村集体同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以双方协商的市场价转让,受让对象必须是符合划批宅基地条件的本村居民。无受让对象的,村集体也可参照市场价对退出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收回并给予补偿。

  (四)惠农待遇。本市居民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和地方按土地给予的各种惠农政策以及各项补贴政策,流转了的,具体补给哪一方,由流转双方商定。

  (五)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本市农民、外来务工人员中进城落户并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职工身份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可选择参加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进城之前已经参加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仍可享受其参保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六)计划生育。“有地居民”、“无地居民”分别执行现行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本市农村居民个人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自户籍变更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因城市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三年内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结束后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外来人员落户的,自入户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七)优抚安置。入伍前为“有地居民”的退伍兵,在其服现役期间父母因承包地被全部征用或自愿退出转为“无地居民”的,退役后享受城镇户籍退伍兵的相关政策。

以前有关户籍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注:1、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2、相关配套政策方面的问题,由涉及到的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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